裁判文书详情

沈**路局与内蒙古自**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路局诉被上诉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及被上诉人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某某村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后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路局与被上诉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某某村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不再执行),故上诉人沈**路局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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