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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限公司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浦**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头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要求履行土地行政登记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5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14年8月6日、9月18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航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市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均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航头公司诉称,2014年6月10日,原告在另案二审期间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一同前往上海**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土地行政登记。房地产登记处在审查原告出示的八组文件后当场向原告作出《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认为尚缺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原件)、沪房地浦字(2013)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以下简称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两份材料。原告表示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原件可以提供,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就是原告提供的八组文件中的第一至五组文件。原告的土地面积原登记为25598平方米,出售给上海**限公司16542平方米,剩余土地面积为9056平方米,但被告颁发给原告的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只记载了8826.6平方米,少记载229.4平方米,故登记错误应予更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称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只有法院的判决书和被告自认登录错误的文件,上述文件原告无法提供。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说法到办证窗口办理,但被告仍拒绝更正,原因是双方对登录错误的文件的理解不一致。原告的主张有充分的依据,且提交了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被告不予更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将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宗地(丘)面积”和“使用权面积”均更正为9056平方米。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沪房地南汇字(1999)第000652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协议书;3、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4、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5、土地权属核查审批表;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7、(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268号行政判决书;8、身份证明;9、(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10、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颁发给原告的权证少记载229.4平方米,申请更正登记时原告提交了申请文件即证据1-8,可以证明第216323号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

被告辩称

被告市规土局辩称,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提出更正登记申请。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2.1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6.1.1的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发现房地产登记簿登录有误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交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原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原件)等文件。因原告未提供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原件)、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地产登记处当场出具《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要求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前补正。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原件),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面积错误的文件,包括测绘报告、地籍变更测量报告书。但原告并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上述材料。因原告未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致使更正登记的申请未能受理,无法办理更正登记。现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更正登记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被告市规土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登记文件补正申请书;2、沪房地南汇字(2003)第001020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3、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登记申请材料;4、关于浦东**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答复(浦规土信办(2014)59号);5、《关于批准上海振**有限公司建设航头镇7街坊19/7丘建设工程调整用地范围的通知》(沪浦府土(2010)130号)。被告当庭陈述了下列依据: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三条;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2.13;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6.1.1。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根据原告申请核发了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根据申请材料,原告对8827平方米予以确认,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包含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测绘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发证,四至范围清楚,面积清晰。原告以两份权证面积相减得出的剩余面积与已核发权证登记面积不符认为被告登记错误,剩余面积并非简单的两本权证面积的相减,故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面积错误的文件,包括测绘报告、地籍变更测量报告书。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原告提出更正申请时并未提交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及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也未在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中确定的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1已收到;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5,不予质证。原告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定,已经能够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记错误,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系被告要求提供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面积错误的文件(包括测绘报告、地籍变更测量报告书),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无依据。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市规土局于2013年6月7日核发了权利人为原告航头公司的第216323号《上海**权证》,该证记载:房地坐落航头镇7街坊36/12丘,宗地(丘)面积882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8826.6平方米。原告认为,1999年3月17日其取得沪房地南汇字(1999)第000652号《上海**权证》,记载土地使用面积为25598平方米。2003年原告将上述权证中165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上海**限公司,还剩余905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现第216323号《上海**权证》中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少记载了229.4平方米。2014年6月10日,原告至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提出房地产更正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上海**权证等八组材料。同日,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申请登记文件补正书》,要求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前补充提交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原件)、第216323号《上海**权证》(原件)。如逾期未补正,补正书失效。原告收到后认为,其可以提交第216323号《上海**权证》的原件,原告在提出更正登记申请时提交的材料足以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且无法提交被告要求提交的文件,故原告未在2014年7月10日前至登记处补齐上述材料。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将第216323号《上海**权证》上记载的“宗地(丘)面积”和“使用权面积”均更正为9056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被告市规土局系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负责上海市土地登记管理工作。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土地)受职能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浦东新区范围内土地登记事务。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时应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原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原件)。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齐。逾期未补正的,补正书失效。房地产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五)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的登记机构提出房地产更正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了申请材料,被告经查验后认为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登记错误,故出具补正书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限内补正。原告认为其提交的材料中已经足以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登录错误的文件(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土地面积错误的文件)无依据,客观上原告也无法提供,故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因原告未补正,被告尚未正式受理原告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本院认为,房地产登记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准登记等环节,现被告尚未受理原告的更正登记申请,被告也无法对原告提出的更正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核,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将第21632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宗地(丘)面积”和“使用权面积”均更正为9056平方米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浦**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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