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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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