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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逊克县房产管理处房屋他项权利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房屋他项权利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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