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房屋他项权利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逊克县人民法院(2014)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逊克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邓**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张江派出所其他(公安)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诉上海市**督管理局工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等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其他(公安)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赵**与肇东市人民政府、孙**房屋行政登记行政二审判决书
常*有与肇东市人民政府、孙**房屋行政登记行政二审判决书
赵**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富**限公司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匡**与黑龙江**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判决书
江**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七宝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