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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A、B、C、D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A、B、C、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B、C、D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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