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徐州**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徐**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与第三人江苏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遂以此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