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卫诉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南**中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张*卫诉称,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城南村十一组,所处地块属集体土地,在房屋未被依法拆迁、宅基地也未被征用的情况下,被告将该地块土地出让给南通银**有限公司作为建设用地。期间,被告也未告知原告听证权利,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权。被告于2013年2月7日作出的启国用(2013)第00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事实认定错误,不具备发证条件,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本诉的请求及事实理由,与其另案起诉的本院(2015)门行初字第0014号案件相同,属重复起诉。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原告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