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金春林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刘*与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长**限公司与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汪**与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大丰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宝应**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平**与阜宁**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宋**与宝应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