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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金春林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对被告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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