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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惠琴等与仪征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惠*、惠*诉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梅**、惠*、惠*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惠*、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惠*、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惠*、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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