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惠*、惠*诉被告仪征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房屋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梅**、惠*、惠*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惠*、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惠*、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惠*、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胡**与宝应**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平**与阜宁**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宋**与宝应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高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2)
任**与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华科**有限公司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姚**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句容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镇江市**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