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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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