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任**与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华科**有限公司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姚**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句容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梅**、惠琴等与仪征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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