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冯**诉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冯*、冯**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任**与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华科**有限公司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姚**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句容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句容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镇江市**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靖江市民政局及原审第三人羊云高、王**婚姻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诉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赵*、华美云与被上诉人严*及原审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纪**与被上诉人兴化市人民政府、兴化市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江苏兴化**有限公司安丰支行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泰兴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