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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行初字第00088号原告冯*、冯**与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冯**诉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冯*、冯**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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