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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温州**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温州**理局房屋抵押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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