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诉被告温州**理局房屋抵押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陈**与瑞**业局、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洛**限公司与陆**、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瑞安市人民政府与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温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南白象街道办事处与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李**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光**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