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王**不服被告温州**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王**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陈**与瑞**业局、瑞安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洛**限公司与陆**、杨*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瑞安市人民政府与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胡**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温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南白象街道办事处与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李**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温州淘代民间融资信息**公司与吴**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光**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