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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王**不服被告温州**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王**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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