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应炳生、赵**等与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炳生等30人诉被告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浙江箭**限公司、楼**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应炳生等30人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炳生等30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炳生等30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炳生等30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