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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护局与义乌**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环境保护局,第三人义乌市亿新针织有限公司、义乌**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义乌**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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