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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义乌市建新毛纺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行初字第16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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