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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义乌市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杨*、杨*、杨*为因不服被告金华市人民政府、义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杨*、杨*、杨*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杨*、杨*、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杨*、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杨*、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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