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等15人因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等15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等15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等1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等15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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