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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米、徐**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小米、徐**诉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原告对土地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民事关系有异议,本案于2014年7月21日中止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小米、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米、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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