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市人民政府与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楼正潮、楼**、楼江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楼有生、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楼正潮、楼**、楼江以被告已注销讼争土地使用证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楼正潮、楼**、楼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正潮、楼**、楼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楼正潮、楼**、楼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