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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黄**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黄**、黄**、黄**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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