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黄**、黄**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黄**、黄**、黄**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政局与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政局与吴**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祝生耀与衢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衢州**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衢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俞**与舟山**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国民与岱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任国民与岱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国民与岱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