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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衢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仕文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第三人王会情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仕文以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已作出撤销原告与“王**”的上镇字第(无编号)号婚姻登记决定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仕文撤回对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仕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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