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祝*耀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生耀撤回对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生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