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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源局与浙江衢**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限公司不服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浙江衢**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衢**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衢**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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