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限公司不服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浙江衢**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衢**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衢**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衢**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与江山**管理处行政登记、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衢州市**限公司与中国东**杭州办事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与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与毛**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衢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政局与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政局与吴**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祝生耀与衢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衢州**政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