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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与毛**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樟仙不服被告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双方当事人申请就涉案土地登记进行协调处理,经本院同意,审限自2015年3月11日起暂停计算,于2015年6月12日恢复计算。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涉案土地登记已被公告废止并纠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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