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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不服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注销土地行政登记,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叶**以与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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