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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衢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诉衢州**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衢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衢州**民政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民政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u003c;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u003e;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u003e;u003e;第九十七条、u003c;u003c;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u003e;u003e;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李**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分别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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