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江山市民政局、江山市大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以要求撤销被告婚姻登记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