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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江山市民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与被告江山市民政局撤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因撤销被告婚姻登记行为的依据尚不充分,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先予撤回起诉,待有新证据后再作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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