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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衢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第三人徐**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与第三人徐**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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