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江山市民政局、第三人廖秀珍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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