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不服被告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班**的身份信息虚假为由,要求撤销其与班**结婚登记,现经核实班**结婚登记时所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故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