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胡**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决定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江**政局与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政局与吴**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祝生耀与衢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衢州**民政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庆元县**村民委员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与衢州**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俞**与舟山**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任国民与岱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