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不服被告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现鉴于被告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主体不当,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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