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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舞钢**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因与舞钢**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顶**民法院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平行终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本案依法予以提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申请撤回向本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申请撤回向本院的再审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向本院提起的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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