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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薛红卫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祥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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