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杞县**有限公司、刘**、刘**、刘**、刘**、刘*宣诉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赔偿一案,开**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开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原告杞县**有限公司、刘**、刘**、刘**、刘**、刘*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杞县鑫**有限公司、刘**、刘**、刘**、刘**、刘*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杞**殖有限公司、刘**、刘**、刘**、刘**、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刘**、刘**、刘**、刘**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杞**殖有限公司、刘**、刘**、刘**、刘**、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