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韩国顺与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梅**、韩国顺诉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风云、韩国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梅**、韩国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韩国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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