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梅**、韩国顺诉被告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风云、韩国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梅**、韩国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韩国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王*与兰考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杞县鑫**有限公司、刘**等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苏**诉平顶**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兰凤诉杜**、汝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画**、画保丽诉滑县人民政府、画保轩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滑县城**村民小组与滑县人民政府、滑县城**委员会土地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张**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张**、琚**、安阳县安丰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再审案行政裁定书
汤阴县**民委员会、汤阴县城关镇南元村第二村民小组与汤阴县人民政府及河南**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诉原审杞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马守振土地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