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苏**诉平顶**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苏**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3)湛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苏**,被上诉**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李**,被上诉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裁定查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苏**不服平顶**管理局为第三人苏*进行房屋登记一案后,作为本案审理依据的湛河区人民法院(2010)湛民初字852号民事判决及平顶山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并未确定张**、苏**与苏*所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故本案所争议房屋所有权权属不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本案正符合该条所规定的范围,当事人应先行解决作为基础性民事关系的房屋所有权权属纠纷,然后再行主张。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苏**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苏**、张**上诉称,平顶**管理局为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未能履行详尽的审查义务,为苏*补办新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简单予以公告便补发新证,一审裁定却不顾该事实,依张**、苏**与苏*之间的其他民事诉讼未确认争议房屋所有权权属关系就驳回张**、苏**的起诉是错误的。本案张**、苏**起诉在先,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在后,该解释不适用于本案。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平顶**管理局辩称,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应先进行民事法律关系确权,待民事法律关系确权后再行主张权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苏欣述称,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本案符合该条规定,当事人应先行解决基础性民事纠纷,然后再解决房屋登记纠纷。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苏**、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还张**、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