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叶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王某某诉舞钢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某颁发舞集用(2008)字第200807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登记颁证一案。同时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案件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被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