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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正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尚需时日为由,申请本院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被告也同意中止案件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胡**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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