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正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尚需时日为由,申请本院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被告也同意中止案件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胡**诉被告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信阳市**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上诉人固始县城关服装厂因被上诉人张新珍诉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何**因其诉被上诉人信阳市**鸡公山分局(以下简称鸡公山分局)变更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罗山县龙山乡沈畈社区沈畈组因与被上诉人罗山县人民政府、罗山县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陈*土地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固始**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争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驻马店**处界牌居委会第五居民组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及第三人熊传学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胡**诉被告固始**理中心、第三人胡**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谷*居民一组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贾**诉被告罗山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黄家利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息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息县政府)、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息县住建局)、息县**理所(以下简称息县房管所),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陈**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