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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监**政局、杨**、陈*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政局及第三人杨**、陈*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政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等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杨**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第三人杨**与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因陈*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遂借用堂姐陈*的身份证和杨**于2004年7月14日在监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070405035,结婚证上的照片是陈*,陈*并未到场。后原告陈*与李**于2007年1月29日在监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07070093.孩子出生后,因结婚证登记混乱,给小孩上户口、上学带来了诸多不便。原告认为造成登记结果错误,是因为被告审查不严。为此,诉至本院,要求撤销070405035号结婚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陈*、第三人杨**、陈*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拟证明原告陈*和第三人杨**、陈*的真实身份;

2.070405035号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第三人陈*借用原告陈*的身份证与第三人杨**在被告处登记结婚的客观事实;

3.汴河派出所证明,拟证明原告陈*身份证号变更的过程;

4.上车湾卫生院出生证复印件,拟证明陈*借用陈*的名义为女儿杨*、儿子杨**办理了出生证;

5.070700973号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陈*与李**于2007年1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6.潜江市渔洋卫生院出生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陈*与李**婚后生育一子李忠诚;

7.上车湾镇杨岭村证明,拟证明杨**与陈*为事实上的夫妻;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监利县民政局辩称,该局婚姻登记中心尽到了审查义务,即使有错,也是原告和第三人的责任。如果确系登记错误,被告同意撤销。

被告监利县民政局向本院提供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下:

1.原告陈*及第三人杨**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复印件,拟证明原告陈*及第三人登记时都到场并出示了身份证;

2.原告及第三人的登记声明书,拟证明原告及第三人登记时声明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告及第三人登记时,被告进行了审查,不存在过错。

第三人杨**、陈**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递交任何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1、2、3、5、6没有异议;对证4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7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本院对原告的7份证据审查后,认为被告的异议不成立,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1、2没有异议,对证3有异议,认为结婚证上的人是陈*,但身份信息和名字是陈*。经审查,本院对被告的证1予以采信;但对证2,因原告陈*登记时并未到场,也未签名,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证3,经审查发现070405035号结婚证上的照片确系陈*,但名字却是陈*,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陈*与杨**相识恋爱准备登记结婚,因当时陈*未到法定婚龄,于是就借用其堂姐陈*的身份证,和杨**于2004年7月14日在监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070405035,该结婚证上的名字是陈*,照片却是陈*。结婚登记时,原告陈*既未到场也未签字。之后,原告陈*与李**于2007年1月29日也在监利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以后因为该结婚登记的错误给两家孩子办理户口和上学等事情带来了诸多不便,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撤销070405035号结婚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三人陈*借用原告陈*的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被告监利县民政局向陈*、杨**颁发070405035号结婚证,确属审查不严,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即婚姻登记机关应对结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故原告陈*要求撤销该结婚证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监利县民政局2004年7月14日向u0026ldquo;陈*u0026rdquo;和杨**颁发的070405035号结婚证。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监利县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湖北省**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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