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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洪湖**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不服被告洪湖**理局及第三人湖北洪湖**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何**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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