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不服被告洪湖**理局及第三人湖北洪湖**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何**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谭*、谭*与荆州市**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李**与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石首市人民政府、石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国**州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复查裁定书
监利县朱河镇杜上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与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监利县**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监利县朱河镇杜上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与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监利**植莲场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监**政局、杨**、陈*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代亚洲与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