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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谭*与荆州市**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谭巍诉被告荆州市**州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名谭*、谭巍诉称,原告谭*在其夫焦**因故于1995年去世后带其子谭巍回父母家生活。焦**生前所建位于荆州区川店镇双堰村六组的砖瓦平房一栋,其中大屋三间、小屋五间,由其胞弟焦**居住。2010年原告谭*、谭**回双堰村六组房屋居住时,得知焦**已通过被告非法将该房屋产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原告与焦**协商无果,向双堰**员会及房产部门反映也未得到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产权证号为200108972的房屋所有权证,责令被告将房屋产权登记到原告名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5.8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原告谭*、谭*请求撤销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并由被告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焦**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述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机关署名是荆州**管理局,应为本案被告,荆州市**州分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已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原告谭*、谭*起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谭*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谭*、谭*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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