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智诉被告石首市人民政府、石首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石首**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乐*与阳新县某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丹江**管理局、丹江口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李**与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石**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三组、阳新县排市镇万家村四组与阳新县人民政府、阳新县林业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谭*与荆州市**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洪湖**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国**州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复查裁定书
魏**与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