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石首市人民政府、石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智诉被告石首市人民政府、石首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石首**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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