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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雄诉原审被告公安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湖**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滋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曹*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原审被告公安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湖**公司颁发的公国用(2013)第01736号和第01737号土地使用证。原审未进行审理,判决驳回曹*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15)鄂*滋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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