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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松滋市人民政府、松滋市林业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松滋市人民政府、松滋市林业局及第三人杜**、杜**撤销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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