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松滋市人民政府、松滋市林业局及第三人杜**、杜**撤销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谭*、谭*与荆州市**州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洪湖**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公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国**州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复查裁定书
魏**与房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监利县朱河镇杜上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与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监利县**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监利县朱河镇杜上村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与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监利**植莲场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监**政局、杨**、陈*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代亚洲与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