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亚洲与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亚洲诉被告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穆**、穆**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依法撤销了其向原告代亚洲和第三人穆**颁发的(98)监柘结字第23号结婚证,原告代亚洲因此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因此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亚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监利县柘木乡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