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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宜昌市人民政府、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三人万晓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涉案土地的补偿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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