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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秭归**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诉秭归县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秭归县人民法院(2014)鄂秭归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和原审第三人银**司、李**申请对案件进行协调,协调期限为壹个月。

上诉人诉称

2015年6月17日,上诉人杜**本院提交申请,以本案已达成案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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